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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部门解读】县公安局解读《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郎溪县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19 发布日期: 2024-08-19
咨询机构: 郎溪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 0563-7021821转333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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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部门解读】县公安局解读《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郎溪县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19
发布日期: 2024-08-19
【部门解读】县公安局解读《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郎溪县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8-19 16:08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划定的背景及依据

《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1月17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4年3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第三条“重点管理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发展情况进行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之规定,郎溪县人民政府应划定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1.2024年4月底,郎溪县公安局牵头起草《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郎溪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郎溪县公安局在充分调研、实地勘查基础上,结合《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初步划定宣城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

2.5月7日,郎溪县公安局组织召开城区养犬管理工作暨养犬重点管理区划定论证会。郎溪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及郎川街道、郎步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县公安局相关派出所负责同志、城区四家宠物医院业主参加会议。会议对城区重点管理区划定情况进行了说明,会议同意郎溪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划定建议。

3.2024年5月9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无网民提出异议。

4.2024年6月14日,县司法局对县公安局报送的《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郎溪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予以通过。

5.2024年7月8日郎溪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宣城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向社会刊发。

三、主要内容

郎溪县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为:郎溪县城区东至建平大道(新汽车站西侧),南至滨河路(老郎川河北岸),西至凤飞路(内隔堤),北至天子湖路以南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

四、创新举措

本次通告规定的郎溪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与郎溪城市建成区相同,便于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

五、下一步工作

郎溪县公安局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对《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郎溪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规范我县养犬行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六、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品种

详见2021年8月1日宣城市公安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公布宣城市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的通告》。《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4年3月1日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属于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大型犬,已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但应当遵守该条例规定。

七、重点管理区相关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组织捕杀狂犬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只收留场所,捕捉流浪犬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犬只的免疫、检疫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管理者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八、未在郎溪登记的犬只进入郎溪城区重点管理区的规定

根据《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有效狂犬病免疫证明。

九、解读机关及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机关:郎溪县公安局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7021821转333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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